監護制度原本設計內涵在於協助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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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其財產用於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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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老年人可以擁有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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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不至於完全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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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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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監護與信託需求就更加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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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鄰近的日本正好可作為我國推行監護與信託制度的參考範本。日本的「監護制度支援信託」制度主要有二個特色:包括由家事法院事前審查信託行為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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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無論信託契約締結、須臨時給付予監護人之金額、定期交付監護人之金額變更、信託財產追加、信託解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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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需取得家事法院之指示書,避免監護人為自己之利益為不當信託行為。 第二是,引進專家監護人,由專家監護人依照受監護人生活狀態及財產狀況,分析是否適於利用信託制度管理及運用財產,再設定信託之財產金額,與親屬監護人日常支出之金額,並向家事法院提出報告書。這麼做的用意是,可藉由專家意見,協助法院於事前建立合理之信託架構。家事法院可視情形,於監護開始時同時選定專家監護人與親屬監護人,或先選定專家監護人,待專家監護人辭任前,再選定親屬監護人。在日本,監護人之選定範圍並不限於親屬,於涉及複雜財產爭議的個案中,通常會選任律師或司法書士等專業人士擔任專家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