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要說「勞動基準法」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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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過於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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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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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勞工權益上產生一定效果;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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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中部分很難一體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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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工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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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如基本工資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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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所產生的一體適用障礙較少。我一向在工時上主張,寧可法令內容比較寬鬆,但罰則要加重。目前罰則提高到一百萬元,對許多企業不痛不癢。若要保障大部分守法企業,並嚴懲少數違法企業,不應從法令內容去嚴格規範,而應該提高罰則金額。一例一休若要再修法,大概要有兩個原則:第一,給企業因應全球化該有的工時彈性。我不贊成修法是為了降低企業的人事成本,因為當企業人事成本降低時,一方面對產業升級不利,另一方面往往是犧牲員工權益。第二,提高勞動者福祉,必然會增加企業成本。上次勞基法修法後,聽到許多人認為修法反而工作收入減少,必須兼第二份工作,這當然不是修法目的。因此未來修法須讓那些本來被剝奪加班收入者,可以恢復過來。我贊成目前部分立委修法提案,把加班工時上限從每月四十六小時增加到五十四小時,為避免總工時增加,每季都還有一三六小時的工時上限。如果外界認為這會造成加班時數氾濫,建議可在四十六到五十四小時這部分增加加班乘數。若人資長認為加班費計算方式太複雜,大企業只要設定好電腦程式就可執行,沒那麼難。人力銀行調查發現,勞資協商是面對惡法選擇之一,但要勞方有協商的能力。很遺憾的,有產業界領袖發表不能有工會的言論,如果企業家一方面說要尊重勞資協商,另一方面卻對成立工會充滿疑慮,整個勞基法仍必須透過政府規範。(本文由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