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出國當天投保鉅額保險4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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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國後以一眼受傷失明殘障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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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上千萬元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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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懷疑是自己弄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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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理賠並報案。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定鄭詐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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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他徒刑兩年,且不得上訴。
鄭已向兩家保險公司領取160多萬元理賠金,其中南山人壽因已理賠鄭的住院費用3萬6千元,南山附帶民事賠償,法官日前判決鄭需賠償這筆金額。其他保險公司也打官司,請求賠償。
鄭姓男子原向3家保險公司投保壽險、防癌健康險,民國96年7月間起突然加保意外險,或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保險金額共1800萬元。97年4月到大陸旅遊,出發前在機場櫃台重複向兩家保險公司投保含意外險的4項保險共4500萬元。
一星期後回國,鄭右眼受傷,醫師診斷是「右眼角膜穿通傷」,研判遭尖銳物刺傷眼睛造成。由於右眼失明,鄭陸續申請理賠,請領到160多萬元。
但鄭接著向其他保險公司請領上千萬元的殘障理賠金時,表示是在浴室內摔倒昏迷,醒後發現眼睛受傷。但保險公司人員勘查後,認為浴室內無尖銳物,懷疑詐領保險金提告。
一審法官審酌,除事證不符,受傷情形也與常情不符,認定鄭詐領保險金,判刑兩年。鄭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鄭至今未返還理賠金,還打官司求償,毫無悔意,全案駁回並不得再上訴。
民事庭法官據此認為鄭詐領保險金無誤,應賠償已向南山人壽請領的3萬6千元理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