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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期盼讓數位交易平台加強保護智財權。為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新修正的「數位通訊傳播法」,提供平台業者對於平台交易侵犯智慧財產權,可享免責條款;若平台提供者接獲有人檢舉平台內容侵權,業者將侵權內容下架就能免責,被視為平台業者的避風港條款。 民主進步黨立委邱志偉今天召開「數位交易平台消費行為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邀請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及東森得易購、富邦媒體科技、美好家庭購物、創業家兄弟、統一超商、台灣樂天,以及無店面零售商業同業公會等代表與會,研議成立網購專法可行性,以完善網購環境。邱志偉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已進入審議程序,希望立法院下會期列為優先法案,儘快建置網購專法,以完善網購環境,為消費者、賣家及平台業者創造三贏。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暨科技及智慧財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章忠信,提出4點具體執行建議,第一、建議應提供權利保護通報專線服務,方便智慧財產權人侵權通報。第二、接獲智慧財產權人侵權通報,應立即適當回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持續擴大。第三、網路商店賣家於加入平台時,應要求其承諾遵守合法經營規則,承擔侵權責任,以收預警之效。第四、善用AI技術,自動過濾明顯侵權商品或服務的資訊,善盡產業社會責任。無店面公會會員代表東森購物法務協理陳盈君表示,公聽會的目的希望是在消費者保護跟這個商標權之間取得平衡點,特別是在現今書面資料審查的過程,業者其實根本沒有能力去判斷是否有商標侵權、著作侵權、專利侵權的可能性。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狀況下,僅有高等法院100年上字752號判決有提供相關的見解,建議或可先考量作為立法基礎標準。然而在電商這種高頻繁,而且是未來主要的交易型態狀況底下,建議未來應有一明確的標準,也籲請相關單位考量其立法的必要性。NCC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李文秀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的修法宗旨是為促進數位經濟發展,調和網路秩序、平台業者責任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網路社會時代,每個人都有機會開個小網站,在網路上做生意,人人都可能是平台提供者。新法就是保護網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的過程,免除法律不確定性的影響。為減少網購糾紛,李文秀說,法案第10條規定,數位通訊服務提供者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賣家相關資料,針對侵權的問題,業者也必須提供易於使用的檢舉通報管道,供檢舉違反法律或服務條款的不當內容及行為。另外,新法也為平台業者制定免責條款,例如侵權內容,在網站上之內容若是自身提供的,自己就要負起責任。如果在網站上只是「提供一個平台」讓別人上來,或資訊經自動化傳輸的,基本上平台業者就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