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九年隨國民政府遷台的居姓老翁六年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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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大陸的胞妹跨海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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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新北市榮民服務處返還老翁遺產及骨灰。一審法官以她提出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出生日期與老翁戶籍謄本相差兩年又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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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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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二審認為這種情況戰亂時並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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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兩人是兄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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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判榮服處須返還骨灰及遺產一百九十四萬餘元。八十二歲居姓老翁戰亂時遷居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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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妻子住在新北市五股區老人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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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無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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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妻二○○七年過世,居也在六年前往生;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是法定遺產管理人,管理兩人骨灰及遺產。老翁的七十五歲胞妹住大陸江蘇,跨海來台主張是繼承人,向法院聲請繼承;法院准予備查在案,她多次向新北市榮民服務處追討居的骨灰、遺產都遭到拒絕,於是提告。新北市榮民服務處說,老婦人提出的親屬關係公證書,老翁的生日部分與居戶籍謄本記載的出生日期相差兩年又一天;且老榮民多次返鄉探親、與他人合照,照片都沒有居姓老婦人,有疑點,不同意返還遺產。一審法官採信榮服處說法,認為她無法證明自己就是居的胞妹,判她敗訴,她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兩份文件出生日期雖差兩年一天,但過去照顧居的義女證稱居曾說實際生日與戶籍登記不同、相差兩年,且這種情形在戰亂時並不少見,最後採信老婦說詞,逆轉改判;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