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女子去年8月28日下午5時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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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8 .1公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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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後車駕駛以行車記錄器檢舉她違規利用外側路肩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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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裁處新臺幣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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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違規點數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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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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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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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查出是後車逼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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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出於不得已才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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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處分。王小姐指出,當天她是在公告「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之時段合法駕駛,是後車檢舉民眾違規逼近,她為自身安全而採取防衛性駕駛,由路肩變換至主線道外側車道,並未利用外側路肩超車,要求原處分撤銷。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表示,國道1號北向9公里處設有「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之告示牌,除路肩有故障車輛或散落物等致無法繼續行駛外,應繼續行駛路肩以銜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王小姐變換至主線道外側車道行駛,視為利用路肩超車之違規行為,且無原告所稱後車高速駛近一事。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表示,王小姐被檢舉從路肩轉換至主線道外側車道行駛,時間是下午5時9分許,有檢舉影像光碟擷取照片為證,但王小姐同日下午5時10分許,開車離開國道1號,有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函附車輛通行明細資料在卷可考。由此可知,王小姐事發當時由路肩轉換至主線道外側車道行駛,並非係利用路肩超車,否則其不至於再由主線道外側車道轉換回至路肩,而由出口駛離國道1 號。地院勘驗檢舉影像光碟後發現,檢舉民眾駕駛的車輛時速逾100 公里,與王小姐的行車距離僅有20公尺,依規定時速100 公里,行車安全距離應為50公尺;且後車有越來越逼近情形,而當時車流量不大,王小姐遂由路肩轉換至主線道外側車道,讓檢舉民眾先行通過。法官認定,王小姐不是利用路肩超車,後車檢舉民眾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且逼近,王小姐主張是為避免危險而選擇變換至主線道外側車道行駛,誠可信實,所為確屬出於不得已,並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准許撤銷。王小姐後車檢舉她路肩超車,法官卻查出是後車逼車,王小姐變換至主線道外側車道行駛出於不得已,撤銷處分。圖/本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