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促海外資金回台 擬祭棒子與蘿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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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盡快通過;對於立委建議專法綁受控外國公司(CFC)條款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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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備反避稅制度,蘇建榮表示會尊重委員建議,希望能配套讓CFC條款二年後上路。我國所得稅早已參考國外反避稅制度,增訂所得稅CFC課稅制度,國內企業設在免稅天堂的關聯企業,當年度盈餘將併入母公司課稅,目前估計至少十萬家台資BVI(英屬維京)、開曼等免稅天堂的紙上公司會受影響。 為避免反避稅條款衝擊過大,立院以附帶決議方式,訂定須以兩岸租稅協議生效等前提下才會實施,由政院訂定正式實施日期,因此遲未上路。但若資金匯回專法配套CFC條款二年後上路,就是明白告訴所有錢藏海外的富人或企業,若不利用資金匯回二年的租稅優惠回台,二年後就要用CFC條款來課稅,等於是讓專法除了糖果也有棒子,將讓專法有如吃了大補丸,不但增加資金匯回的誘因,也與國際反避稅制度接軌。日前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提議在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後,同步啟動CFC條款在二○二○年上路。蘇建榮說,尊重委員意見,希望可配套讓CFC制度及早上路,在專法二年施行期滿後,就順順讓CFC制度日出,「解開與兩岸租稅協議的連結」。至於另一項反避稅條款「實際管理處所」(PEM),涉及實質總部認定問題,比較複雜,與兩岸租稅協議關連高,因此分開脫勾,暫不處理。反避稅法案上路三大前提中,國際版肥咖(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落實稅務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子法訂定及宣導等都已達成,僅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在政治現實下仍遙遙無期。蘇建榮表示,反避稅已經是國際普遍趨勢,台灣不做,各國也都在做,希望能建立制度,但是否專法要配套推動反避稅條款,必須先獲得行政院同意。除了資金匯回專法外,蘇建榮表示,還有新增長照扣除額、薪資所得核實減除費用方案(名模條款)等修正草案,都已列為立法院臨時會重要法案,將會儘量與各黨團溝通,盼盡速於這會期通過。小辭典/CFC課稅制度為避免企業於免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將錢藏海外不課稅,所得稅法明定企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免稅天堂的關係企業,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五○%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當年度盈餘要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課稅。個人或關係人直接、間接持有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也要被視為CFC,當年度所得要納入海外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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