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勞工董事是長榮空服員罷工訴求之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勞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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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學界課堂上討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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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因這次長榮空服員的罷工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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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頓時成為全民認知的語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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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會讓過去苦無知音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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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有欣欣向榮的想像。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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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董事哪裡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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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面不得不說分明,以免不切實際的期待。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由董事至少三人組成,公開發行公司則至少五人以上。董事在消極資格上,除了不要有因組織犯罪、詐欺、背信、侵占、貪汙判決有罪確定,且未滿一定期限之規定,或破產宣告未復權,票據經拒絕往來未期滿等事實。在積極資格上,只要有行為能力,股東願意支持選任,講得俗一點,阿貓阿狗都可以出任。 但是,實務上不會有公司敢這麼任性,因為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機關,公司的成敗禍福,完全繫於董事的專業經營長才。勞工出於公司聘用,如因組成工會,就有權要求公司董事會席次,就這麼簡單的連結條件,對任何稍明事理者,應都難以認同。而且,上市櫃公司更涉及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競爭力,不是公司關起門來自個兒幹就行。公司如設審計委員會者,尚須有獨立董事至少三人,除一人至少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外,其餘亦以公司管理經營資歷為重。目前上市櫃公司董事會成員,平均數約在九人上下,以動輒職掌百億千億資本的公司為論,任何一席董事都是競爭非常,如此而要求公司為員工(工會)保留董事席次(任意性),除了專長能力是否適格外,在現行相關法律並無強制規定下,資方公司股東大概也難以樂見。至於,未來法制面會不會改為強制規定,那是以後的事。或許有人會說,那是勞工共同決定權,而且德國已有成例。可是,那是勞工監事,不是勞工董事,尤其是,這還跟公司組織結構與我國法制不同有關,一字之差,不可同日而語。在德國,公司組織是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從上而下一條鞭下來,股東會選(解)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選(解)任董事會成員,並職司監督董事會的公司經營;勞工共同決定權是定位在職司監督這個層級,而不是公司經營層級。但監事會組織的合理性、監事職權行使的專業性與獨立性,從來都是為人詬病的問題。反觀我國,股東會下設分別職司經營與監督兩個並列的機關(董事會—監察人),上市櫃公司更漸走向廢監察人,而於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的新制,即使想要仿行德國制度,那應在那個層級發揮勞工共同決定權的機制,確實是個大問題。更何況,法制度的建立,必須要有理念的支持,規範才能在社會上真正落實,否則,純然只取外國立法例規定,可能未受法律之益,卻先受其害。德國制定勞工共同決定法,理念除上溯一八四八年法蘭克福保羅教會的革命主張,並深受自由主義思想、社會主義理念與社會倫理學說的薰陶,但當時還是受到九大企業、廿九個資方團體及證券投資人保障機構等提起憲法訴訟,分別就所有權保障、結社自由、職業自由與聯合自由等基本權利攻防,最後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該法律並未違憲,這段歷史或許亦可為我國工會訴求勞工共同決定權法制化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