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遭控投資上海1788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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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方依違反證交法、金控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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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金額12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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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羈押禁見。台北地院開羈押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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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辯「主要投資人不是我」、「基本上我沒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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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病表達希望獲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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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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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晚間裁定何4億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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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到派出所報到。但移審後的交保並不保證就能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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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檢察官仍有權提抗告。前總統陳水扁2009年不滿扁案一審更換承審法官、以重罪作為羈押的唯一條件,以及檢察官對審判中交保裁定的抗告權,扁認為這些都違法違憲。但2009年10月16日大法官會議665號解釋出爐,扁的3項主張全軍覆沒,大法官認為都不違憲。釋字665號解釋文指出「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關於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並無不符。」。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目的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是否得提起抗告,「乃刑事訴訟制度之一環」,衡諸上開解釋意旨,立法機關自得衡量相關因素,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也因此,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的裁定自得提起抗告。檢察官提起抗告,並未妨礙被告在審判中平等獲得資訊的權利及防禦權行使,無違武器平等原則;且法院就該抗告,應依據法律獨立公平審判,不生侵害權力分立原則的問題。當年替法務部打釋憲案、現任高等法院法官邱忠義當時就表示,審判中檢察官對於被告有無聲請羈押權及對羈押准駁提起抗告之權?各方論點不一,但基於權力分立及權力制衡等考量,似無否定之理,否則形同允許握有羈押准駁大權的法官可以隻手恣意濫權。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