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姓男子賣掉住了7年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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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後才發現房子原來是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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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買家王姓女子認為房屋價值減損提告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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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不論施是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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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須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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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100萬元。
王姓女子提告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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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她花800萬元向施姓男子購買新北市板橋區長江路一間公寓的一樓;裝潢期間聽鄰居說,10年前,前幾手的屋主兒子曾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
王女說,她多方打聽才確認買到「凶宅」,質疑施姓賣家刻意隱瞞此訊息,由於凶宅算房屋的重大瑕疵,施應負房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施賠她160萬元。
施姓男子說,7年多前他向吳姓買家購屋時,吳未告訴他這間房屋是凶宅,王女在交屋後突然說是凶宅,他也大吃一驚。若當初知道是凶宅,他絕不會買還一住7年。
施說,7年房屋沒發生過什麼怪事,燒炭自殺事件並非在他居住期間發生,且他不知情,不該負瑕疵擔保責任。
法官認為,依民法買賣瑕疵擔保義務等規定,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的「無過失責任」,即不論出賣人是否有過失,都應向買受人負責。
因此,不論施是否知道房子是凶宅,都須負房屋瑕疵擔保責任。法官審酌自殺事件已逾10年,一般民眾對這間屋子的嫌惡、畏懼和迴避心理漸淡,判施須付王女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