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取締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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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拒絕酒測者是否應行使告知義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曾做出雖員警未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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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照罰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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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對台南一起拒絕酒測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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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警員未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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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撤銷3年內不得考照的處分。
台南市警局交通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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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院的判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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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因沒有告知,而遭法官判決撤銷處分,已全面要求員警在取締酒駕時,對於拒絕酒測者,務必要告知若拒絕酒測,將受到的處分規定。
楊姓男子今年元月間開車行經台南市官田區因酒駕遭員警攔下,警方對他酒測,但楊姓男子可能沒有吹氣,無法測出酒精濃度。由於楊身上有很濃的酒味,員警認為酒精濃度不可能是零,警方以他拒絕酒測,當場告發,除罰鍰6萬元(新法改為9萬元),並吊照、扣車,及3年內不得考照。
楊姓男子說,警方只告知罰鍰、吊照、扣車,未告知3年內不得考照,認為程序有瑕疵。台南地院行政庭駁回楊的請求,楊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台南庭調警方蒐證錄影資料,發現警方的確沒有告知「3年內不得考照」,認為程序有瑕疵,撤銷3年內不得考照的處分,且不得上訴。
這也是台南首件因員警取締酒駕,針對拒絕酒測駕駛人沒有完整告知規定,判決撤銷處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