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趙進發與吳姓女子涉及20年前持刀強盜計程車司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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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憑一滴血比對DNA逮獲趙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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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院依強盜罪判7年6個月;吳女因檢方在趙男一審辯結後才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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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追訴期判不受理。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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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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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是在趙男一審辯論終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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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追加起訴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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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逾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定追加起訴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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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判決不受理。本案尚可由檢察官再行起訴,是向雄院或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起訴,應由檢察官查明後,另作妥適的處理。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表示,民國88年10月間,趙男和當時年僅17歲吳女為籌錢購買毒品,於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攔乘許姓司機計程車,並於鼓山區明華路由吳女持刀架住許男脖子,再由趙男下車喝令許男移到副駕駛座及交付身上財物。趙男與吳女涉犯案後綑綁許男手腳並駕駛計程車離去,再將車子棄置於仁武區仁雄路,許男則掙脫後報警。由於許男曾試圖奪刀,車內留有趙男被割傷血跡,警方採集血跡比對於108年3月比對DNA與趙男相符,5月間將趙男拘提到案,檢方依涉犯強盜罪嫌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於108年7月23日辯論終結,8月13日將趙男判處徒刑7年6個月。趙男隨後供出吳女涉案,警方循線拘提吳女,檢方並將吳女追加起訴。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檢方在趙男一審辯論終結後,才追加起訴吳女,已逾刑事訴訟法所定追加起訴時間的限制,因此判決不受理。本案尚可由檢察官再行起訴,是向雄院或高雄少家法院起訴,應由檢察官查明後,另作妥適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