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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醞釀下周在立法院開議提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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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彈劾總統案」。
司法院官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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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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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審理過彈劾總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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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法官祕書處已草擬一套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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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立法院通過彈劾總統並送到憲法法庭,將依這套程序審理。
官員表示,司法院為求慎重,將審理總統彈劾案的程序,加進原有的「大法官審理事件法」,目前仍由立法院審議。如果成案時未能完成立法,還是可以依審理程序審理,不影響判決效力。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彈劾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交全院委員會審查,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立法委員贊成,再向憲法法庭提出彈劾案。
彈劾案件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參與評議,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一半以上同意才受理。憲法法庭審理時,要由全體大法官出席;判決文要有四分之三以上大法官同意才生效。
憲法法庭收受彈劾案後,應在六個月內裁判;判決彈劾成立當天,被彈劾人應立即解除職務,但不能免除民事或刑事責任,且被彈劾人五年內不得擔任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