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溫姓男子懷疑連姓男子對其女友毛手毛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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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手推倒顯有醉態的連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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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連男身體多處受傷。高院考量溫男已賠償新台幣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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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傷害罪判處拘役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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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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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讞。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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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姓男子105年6月9日晚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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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新北市土城區住處聽到女友在公車站呼救,下樓查看,發現女友以手指指向連姓男子並哽咽不語,懷疑連男對女友毛手毛腳,氣得將連男推倒在地。連姓男子對溫姓男子提出傷害告訴,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傷害罪,判處溫男拘役10日。溫男提起上訴,辯稱雖推開連男,但連男是在跌坐花台後,欲起身才跌倒受傷。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溫姓男子的女友證稱男友推開連姓男子與連男跌倒在地,幾乎同時發生,另參酌連男手部並無任何防護傷勢,應是突遭外力推倒才受傷,並非失足跌傷。而溫男坦承當時聞到連男身上有酒氣,不顧連男平衡力不佳出手推人,有傷害的不確定故意。判決書指出,溫姓男子一時失慮犯下傷害犯行,但已與連姓男子達成和解,並支付7萬元,連男也表示願意給溫男緩刑機會,因此維持一審拘役10日的刑度,另宣告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