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李姓男子前年騎單車返家途中,
PU漆
,不慎跌落未設防護設施的溝渠溺斃,
資料裝訂
,家屬認為吉安鄉公所與花蓮農田水利會應負責任,
T恤
,向法院提出國賠訴訟,
冷凍設備
,1審獲判300萬元的賠償金;兩單位不服提出上訴,
門禁刷卡機
,案經花蓮高分院審理,
造霧系統
,認為男子出事前有喝酒,
自然療法
,應自負7成責任,
空污防制設備
,最後判賠94萬餘元。
李姓男子於前年8月某晚與友人餐敘後,
美髮沖水椅
,騎單車行經吉安鄉吉安路與慶豐七街路口時,單車碰撞到石墩,導致李失衡摔落未設安全防護措施的水圳溺斃;家屬認為,吉安鄉公所及花蓮農田水利會有過失,才會導致李男溺斃,因未達成和解協議,遂提出國賠訴訟。
花蓮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李男在餐敘間曾吃過麻油米酒雞,酒後將自己置身危險中,應自負7成責任,因此最後判決賠償金額為94萬餘元,全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