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新加坡所律師Matthew Skinner今(23)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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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企業應選擇透過仲裁解決爭議的四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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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台企國際化、省時省錢、彈性化選擇仲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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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有效保障企業營業秘密。Matthew專精於國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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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台灣企業已經相當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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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公司都經常與外國企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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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都會約定好發生爭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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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仲裁途徑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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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院判決相對冗長,且判決牽涉到不同國家的主權問題,在國外不見得會被承認,透過國際仲裁才能確保仲裁判斷的執行效力。 此外,仲裁原則上做出判斷後就定案,不同於法院二審或三審制,相對能省去一定的官司時間,也能節省企業在律師支出費用上的開銷;且案件送至法院後,當事人無權選擇法官,法官也不見得對於專業案件有技術性的知識,仲裁則是基於雙方合意之下,選擇專業人士作為公正判斷。值得注意的是,Matthew點出,企業遇上紛爭若走訴訟程序,法院的審理是公開的,判決書的資訊也會張貼在網路上,但企業不見得願意公諸於世,如果透過仲裁,除非當地的證交法有限定上市公司須公開,否則基本上整個仲裁都是秘密性的,只有兩造參與其中。國際常見使用仲裁途徑的產業主要是營建工程、能源、船運等,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趙梅君表示,由於專業領域的案件有時候不適合透過法院審理,再加上法院程序流程繁雜,為了避免案件纏訟多年,同時保障商業機密,因此普遍以仲裁來解決紛爭。趙梅君強調,仲裁的基礎就在於雙方合意,不論是選擇仲裁單位、選擇仲裁地點、適用哪一國家法律等,當事人都有發表意見的空間,且仲裁判斷和法律確定判決具有類似的效力,能夠約束雙方,若不服判決,僅能以程序瑕疵提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規錯誤等,都不能作為撤銷理由。仲裁單位分為機構式和非機構式,國際上主要的仲裁機構包括國際商會(ICC)、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日前ICC就曾仲裁台電公司就核四履約支付美商奇異約新台幣49億元。趙梅君補充,當事人透過機構仲裁可以清楚依循流程,也能省去處理行政庶務的工作;若透過非機構的仲裁方,通常被告的一方會在程序上頻頻杯葛,有時會產生較多程序上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