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法修正草案 主管機關可「價購」文化資產

文資法開放全民提報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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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人與私產所有權人角力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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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文資最後仍不幸遭拆。圖為彰化市「新町街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私人建物遭指定為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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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引發業主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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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不惜毀壞建物。為了增加民眾保存文化資產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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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昨預告「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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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全額減免房屋稅、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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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可比照私有古蹟擴大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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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讓主管機關可「價購」文化資產。修正草案還新增「容積代金制度」。文化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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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之容積移轉,得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讓「接受基地」(有需要容積者)可按所需容積,繳交等價之金額給主管機關後,即可取得可建築之容積。主管機關得就所收取之代金,專款專用於辦理前述文化資產之容積移轉及相關保存維護事項,以補償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 此外,修正草案亦明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所策定的開發計畫或營建工程辦理容積移入者,應有「一定比率」為古蹟、考古遺址可移出之容積,鼓勵政府部門共同促進文化資產保存。去年蒸汽火車復駛,卻受空汙防制法箝制不得噴煙,失去「蒸汽」火車特色。修法草案首度明訂蒸汽火車可「動態保存」,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環保署訂定管理辦法,兼顧環境保護與文化保存。修正草案還新增「公益訴訟」條款,明定公益團體在主管機關辦理審查違反法令,導致未指定或登錄為文資時,得依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曾擔任文資審議委員、訴願委員的台北藝術大學教授林會承說,現行文資法已有「訴願」機制處理違法問題,建物若未獲文資資格,提報團體也可一再提報,此一「訴訟」條款恐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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