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審查官依法不須迴避 大法官會議: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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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審查官準用法官規定,曾辦理民刑事案件,不須迴避相關牽涉的行政訴訟,相關規定合憲。全案緣於,宏正自動科技公司因專利衍生許多官司,智慧財產法院處理民事侵權案件時,指定朱姓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宏正公司發現,朱姓技術審查官又參與另件相關的行政訴訟,因其在民事案件的陳述對公司不利,聲請技術審查官迴避遭法院駁回確定,認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關於法官迴避與技術審查官準用法官迴避規定違憲,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今天表示,法官迴避制度是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要求法官避免因個人利害與職務產生利益衝突,確保人民公平受審,再者則是要求法官避免參加同一案件上下級審判,避免因為預斷而失去訴訟救濟的意義。呂太郎說,太法官會議認為,立法者基於智財法院管轄案件的高度專業性與特殊性,為避免案件裁判歧異,維繫法院見解一致性,規定辦理智財民刑事的法官,不須迴避相牽涉的智財行政訴訟,既然法官不須迴避,只負責處理科技案件的技術審查官,也不用迴避。呂太郎指出,大法官會議認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關於技術審查官的迴避,及參與民刑事訴訟的法官不須迴避行政訴訟等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也不牴觸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旨,宣告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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