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新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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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微信、微博記錄可作呈堂證供。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發布「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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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微信、微博紀錄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上海「界面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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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這項「決定」最受關注的一項更動是:補充、完善電子數據範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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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報導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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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項決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和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以及使用者註冊信息、身分認證信息、電子交易紀錄、通信紀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游雲庭表示,之前在中國司法實踐中,也陸續出現過用微信、微博聊天紀錄作為證據進行裁判的案例。此次決定的頒布,意味著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解釋中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紀錄的證據地位。另據「虎嗅網」報導,去年七月,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曾公布「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其中一項重要改變,就是將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的範圍拓寬,限定為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體所產生的,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南沙區法院當時曾表示,電子證據中最主要的證據形式是微信證據,占所有涉及電子證據案件的百分之六十五,其次是電子郵件和短信,分別占百分之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