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前檢察官徐維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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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期間向被告索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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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不給錢就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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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佯稱給錢可不起訴;最高法院昨天依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廿年、併科罰金五百萬元、褫奪公權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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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追繳犯罪所得;全案定讞。
同案被告、徐維嶽大哥徐寶巖和大嫂李盟惠各判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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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罰金一百萬元,褫奪公權五年;二哥徐寶瑩判刑五年,併科罰金五十萬元,褫奪公權四年。
徐維嶽司法官訓練所卅七期結業,派至雲林地檢署當檢察官,二○○五年八月調任澎湖地檢署。
判決指出,徐維嶽在雲林服務六年多,曾指示警方作假搜索票聲請書,由他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沒成功後又簽發拘票拘提被告,查扣的被告加密資料還讓告訴人下載;最後案件並沒有起訴。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徐維嶽帶領憲兵隊,查扣李姓男子飼養的金錢豹、雄鷹等保育類動物;李因尚在假釋中,擔心因此被起訴判刑,徐趁機要求李拿出一百五十萬元,再處分不起訴。
徐維嶽辦垃圾掩埋場弊案時故技重施,明知陳姓當事人涉案證據薄弱,卻與大哥、大嫂合謀;趁陳央求高抬貴手時口出威脅,判無罪也要上訴;徐的大嫂在一旁「配合演出」,裝腔求情,成功勒索兩百萬元。
徐維嶽經二哥徐寶瑩介紹,認識詐欺案嫌犯歐姓男子,向歐佯稱和承辦檢察官交情很好,四十萬元就能不起訴;歐信以為真拿錢交付。
幾天後歐姓男子仍遭檢察官起訴,他打電話要求徐「退費」,趁和徐見面拿回四十萬元時,偷偷將過程錄音、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