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女子與丈夫都是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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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從民國99年起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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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戶籍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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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突然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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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張認為丈夫有責程度遠高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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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無故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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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子女認為父親未盡照顧家庭責任,疑似有小三,台中地院法官認定妻並未對丈夫施以虐待行為,婚姻破綻應歸責於張夫,駁回離婚請求,可上訴。張夫指控妻婚後脾氣不好,嫌他賺錢不多,時常為錢吵架,還對他言語暴力,例如「我是可憐你,才瞎了眼嫁給你」,「你去死啦,出去被車撞死啦,出國時飛機掉下來等」。吵架後將他睡覺地方的蚊帳、書籍等東西丟在地上,妻還私自盜領他存款39萬4000元,他因受不了精神虐待,才搬離家在外租屋獨自生活。張姓女子否認丈夫指控,她說,30餘萬是雙方商議共同贈與100萬元款項給兩名子女的一部份,兩人結婚之初,丈夫薪水約2至3萬元,她將女兒託由婆婆養育,自己每個月寄2萬4000元給婆婆給婆婆,夫妻生活開銷也由她支付,經濟生活拮据,她將部分薪資用以支付家庭所需仍有不足,但從未因此怪罪丈夫,她甚至將積蓄借給丈夫,且積欠款項至今未歸還。張姓女子認為,丈夫無故離家,又無故訴請離婚,完全不顧夫妻情分,如容許有責程度顯然較高者可訴請離婚,顯然有失公平。兩名子女作證也幫母親說話,否認母親對父親有不當長期辱罵或其他精神虐待,並指父親手機有與陌生女子的親密合照,包括在旅館、穿睡袍的照片;在成長過程中,父親沒有盡過什麼責任,幾乎是母親一肩扛起,父親講的都與事實不符,讓人憤怒。一審法官採信證人意見,認為張夫與女子交往過密、不忠於婚姻,雙方長期分居至今未共同生活,張姓女子承擔大部分照顧家庭子女重責,婚姻破綻應歸責於張夫,既然是責任較重一方,不得依民法規定請求判決離婚。張姓女子的丈夫長期離家卻請求離婚,法官駁回。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