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非無條件續擁物權

大陸中央財經大學不動產法研究所所長尹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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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滿後「自動續期」是否有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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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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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自動續期並不是「無條件」。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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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所說的「自動續期」是針對「申請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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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使用權期滿後如何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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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中央層面公布相關法律來完善。澎派新聞報導,溫州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處處長張少清表示,當初溫州為了順利推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類,由受讓方自行選擇辦理出讓手續,並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額,但從去年開始,20年期限的這批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因此也使得部分市民,面臨20年期限到期或即將到期後,要一次性繳納高額土地出讓金的負擔。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指出,在使用權到期後,正式法規公布前,比較合理的做法是應先讓市民自動續期,後續再看是按土地出讓金收還是按稅徵收,如果一味地讓市民補交土地出讓金顯然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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