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教保員在托兒所內被負責人所飼養的狗咬傷,
,雙方因賠償事宜喬不攏,
,訴諸法庭。女教保員要求賠償17萬元,
,法官審酌陳女是孕婦,
,認為應賠償精神撫慰金8萬元,
,加上醫療費用共8萬3000多元。,
,,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