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國小林姓總務主任去年與人妻幽會被在同在學校擔任老師的元配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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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派出所經2小時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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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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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妻要求將現住房屋過戶給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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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並簽下3張本票支付子女撫育金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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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撫慰金300萬元和律師及徵信調查費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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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均經法院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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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事後以妻子當時以言語及暴力恐嚇為理由提出抗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新北地院認為,林男雖已於今年元月與妻子辦理離婚登記,但所簽立票之原因關係,乃是對其所做所為的賠償承諾,尚非直接取決於通姦行為之有無,因此,林男主張本票之原因關係不存在,並不足採,日前駁回抗告且不得上訴。 擔任新北市國小總務主任的45歲林姓男子去年7月中,開車載沈姓人妻至台北市北投區溫泉會館幽會泡湯,林妻帶同徵信社人員會同警方上門抓姦,開門入內撞見林男沒有穿衣服,僅下半身圍著圍巾,沈女只著內衣內褲,被當場抓包,林妻見丈夫偷腥,當場暴怒,徵信社人員也立即拍照存證。因林妻堅持提告,雙方當事人隨後到北市派出所,因沈女已有家室,且回家有門禁,林男為讓沈女離開派出所,一開始即口頭允諾答應協議離婚,且妻子怎麼說都好,才讓沈女於到達派出所後,約半小時先行離開。林妻提出多項協議內容,包括於去年8月底前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位於三重區價值1400多萬元的公寓房子,過戶給兒子,房貸仍由林男負責;支付子女撫育金250萬元及通姦民事求償精神慰撫金500萬元,並自去年8月1日起每月1日匯款3萬元至林妻戶頭內,及支付律師及徵信調查費用共45萬元,且在3年內調離學校現職。因精神慰撫金500萬元過高,雙方經過2個多小時協調,因林妻同意精神慰撫金降為300萬元,協議書當場繕打,用派出所的印表機列印後,由林男現場簽字。林男提抗告理由指出,因妻子當時疾言厲色表示,欲將此事鬧大,讓他在職場上人盡皆知,名譽掃地無法立足等語,因恐自身安危及名譽毀於一旦,在非自願性情況下,不得已選擇屈從簽訂協議書及本票以求脫身。林男表示,通姦一案已被士林地檢處分不起訴,主張其並無通姦行為,上訴抗告對所簽立本票的基礎事實並不存在,要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新北地院指出,林妻會同徵信社人員當場查獲林男與有婚姻關係的沈女,衣衫不整同處一室,已破壞家庭生活的圓滿與安全,而林男擔任國小總務主任,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亦非剛出社會涉世不深,對所簽署協議書內容為何,應具有一定理解能力。新北地院認為,雙方當時在派出所值班台旁協調,員警都在一旁不遠處,且林男還到派出所外面抽菸好幾次,認定林男說法不足採信,日前駁回上訴,林男必須支付,不得上訴。新北市某國小總務主任偕人妻泡湯偷腥,雖經地檢署處分不起訴,仍要支付高額贍養費。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