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日前公告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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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修改其中第19條在律師考試第二試中新增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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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選考科目需均需達到前1/3、任一科目不得零分及公、民、刑、商事法加總不得低於400分才能通過律師高考。東吳法律系系學會今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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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修法影響全國數萬名法律系在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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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廣徵全國各大專院校法律系所及學生相關意見後再定案。考選部說明「鑑於現行律師考試第二試係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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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訂定最低錄取分數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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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揮考評律師專業執業能力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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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修正第三項但書有關成績設限之規定,以強化考試及格標準與專業能力、考試實際表現之關連性」,因而做出修法決定。東吳法律系學會聲明,該草案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構成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且無重要公共利益、與提升律師執業品質並無關聯性,亦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我國向來低律師錄取率與世界潮流相違,律師執照作為證照之本質難以彰顯,律師人數與歐美先進法治國家相較亦明顯不足、也欠缺配套措施。東吳法律系系學會也發起連署,呼籲更多學生、老師能加入連署,希望考選部能廣徵全國各大專院校法律系所及學生相關意見後再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