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姓男子去年到板橋車站搭高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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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車站地板濕滑跌倒摔斷左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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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向高鐵公司及台鐵求償8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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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鐵和台鐵都互指對方要負責。
板橋地院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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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跌倒地點屬台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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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高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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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謝向台鐵求償不符國家賠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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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駁回求償之訴。
在市場賣肉粽的謝姓男子主張,他去年6月25日到板橋車站準備搭高鐵到高雄,從車站南二門才走進站內,就因地板濕滑跌倒,左腿骨折。
他認為高鐵和台鐵都有過失,向新北市消費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高鐵和台鐵都說最多只能賠他約5萬元;他無法接受療傷花了不少錢,且1年無法工作,高鐵和台鐵又互指對方該負責,提告並向高鐵、台鐵求償89萬元。
高鐵公司說,謝跌倒地點屬台鐵管理,並非該公司範圍,謝不應向公司求償;該公司「是基於關懷旅客」,才願補償謝4萬9000元,並非承認謝的受傷是與該公司過失有關。
台鐵則說,意外發生當天是颱風天,南二門附近地板有雨水且濕滑,應該是旅客的雨傘及鞋子帶進,無法避免;謝無法明確舉證跌倒與地板濕滑有關,且是高鐵旅客,出了意外應由高鐵負責。
法官認為,謝跌倒的地點並非高鐵公司管理,且謝沒有舉證跌倒與高鐵人員執行職務有何關係,沒有理由向高鐵求償。
謝在台鐵管理的板橋車站內跌倒受傷,應循國家賠償程序,先與台鐵協議求償;若協議不成立,再向法院訴請國家賠償。但他未先與台鐵協議就提民事求償,不符國家賠償程序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