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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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台灣的時區改成與日本、南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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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GMT+8大陸標準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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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不到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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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超過成案的門檻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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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部會得在十二月十九日前回應。提案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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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由GMT+8(東八區)改為GMT+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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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象徵性脫離大陸的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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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到台灣的陸客、外國旅客潛意識體會到台灣與大陸互不相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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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連署者有則或認為「在冬季下班時間不會這麼暗,夏季也可充分利用陽光」;或認為「日光節約是個好概念」;更有認為「時間的更新,可有效利用晝夜的長短變化,進而提升工作效率」等等。對此,引發正反看法,在此姑不置論。究竟調整時區的優劣點如何?究竟是應該調整時區?還是恢復多年停止實施的日光節約時間?實在是應該先區分清楚,而且兩者各自的優劣點,也是見仁見智的事。不過,參與連署的人與主管機關是否曾經想過,兩種變更時間基準的作法,在法律關係上是否可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而必須有充分的衡量與因應?以下作者簡要提出幾點,以供各界參考指教:民事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與物權取得時效的計算,是否將受到影響?民事上行為能力之有無或限制,是否將發生變化?民事上權利的享有期間,是否會被剝奪一小時,甚至是一日?民事上與公法上的義務履行期間,是否將提前一小時,甚至是一日結束?商業上利息的計算基準,是否會受到影響?刑事上的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是否將受到影響?公法上的請求權、處分權與強制執行權的消滅時效基準,是否會發生突變?各種公職人員任期,是否將提前一小時,甚至一日屆滿?又如果只是要實施「日光節約時間」,則對於實施區與非實施區有關的既有法律秩序,會發生如何的影響?要如何處理與因應?更是必須未雨綢繆,謀定而後動才是!最後,如果參與連署者的真意,是要「節約日光」或「有效利用陽光」,則應該提案建議政府恢復實施「夏令日光節約時間」才對,而不是隨興參加意圖與中國大陸劃清界線的「調整時區」才是!當然有關機關要做成決策時,也要有完整的利害衡量與應有的法制配套措施,不要做即興式的決定,以免造成天下大亂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