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高志鵬在本次「公司法」修法的候選人提名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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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分級管理」制度;但會計師質疑違反股東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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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會衝擊大股東投資意願。高版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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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10%以上大股東可以提名董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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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得提名獨董及監察人;持股1%以上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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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提出一名董事候選人。發行股份50萬股以上大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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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達萬分之一股東,就可以提出一名獨董或監察人候選人。對照院版僅規定持股1%以上股東得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高版似乎更強調保證小股東權益。但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沈碧琴表示,以持股比率給予不同權利的方式,恐有剝奪股東提案權利的疑慮;事實上,大股東也可以透過移轉少數股權給特定人,讓特定人變成專屬提案工具,就可以規避這項重重限制,實際效用不大,又違返股東平等原則,應維持院版條文較好。市場上諸如台積電、聯電、中鋼、台塑、鴻海等都是發行股份達50萬股以上的大公司,提案若通過將衝擊大型公司運作。高版條文中,類似保障小股東權益的修法還有172條之1的「保證小股東提案權」。持有50萬股以上,且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一項,院版擬修法方向為持股1%以上股東可以提一項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