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facebook 二○一九年最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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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反滲透法。只是此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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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未出現中國、中共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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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防制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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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誰都知是何方。不過在反滲透法規範粗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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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真能適用到對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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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會產生疑義。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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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將對岸當成是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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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所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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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刑法的外患罪幾乎難以適用於中國大陸。故立法院才於去年六月,增加刑法第一一五條之一,將大陸、港、澳視為外國,以補刑法之漏洞。基於相同之理由,也同步修正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將對岸、港、澳與外國同列,以免產生適用爭議。 惟在反滲透法中,竟未對境外是否包括大陸、港、澳為規定,或許,立法者認為刑法已有明文,無庸贅述。但刑法第一一五條之一,是列於刑法分則的外患罪章,除此之外的刑法法條或特別刑法,若加以援引,恐會碰觸刑法類推禁止之紅線。若撇開是否類推的問題不論,而將對岸、港、澳也視為境外,也會產生更大的疑義。因反滲透法,雖對境外的滲透者與境內的被滲透者,皆會處以刑罰,但因此法所列行為,如不得受境外敵對勢力之指示捐贈政治獻金等,在性質上,皆屬無須結果發生、犯罪即成立的所謂行為犯。故若滲透者是在中國大陸為滲透行為,就屬境外犯罪。而於境外犯罪,若是本國人,依刑法第七條,須是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為刑法效力所及,但觀反滲透法的法定刑,最重者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無法落入刑法的效力範疇。至於滲透者若為外國人或大陸人,因立法者並未同步於刑法第五條,將反滲透法之罪增列為我刑法效力所及,故司法者恐無法藉由解釋來加以彌補。而如果為了避開此漏洞,或可將中國大陸視為境內,但這就與反滲透法的適用對象是境外敵對勢力不符,致陷入邏輯上的錯亂。就算將罪刑法定擱置一旁,且若真有對岸的滲透者違犯反滲透法,更現實的問題是,我國根本不可能、也無力為訴追。若果如此,反滲透法所針對者,究其實,還是境內的所謂被滲透者。但在此法所列行為,現有法制本就有具體的規範下,特立一個飄忽不定的反滲透法,到底是在防制境外敵對勢力,抑或是在每個國人心中築起恐懼,實也讓人摸不著頭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