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國大陸國稅總局於2017年3月發佈了「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式管理辦法」的公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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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轉讓定價反避稅體系已趨完整並與OECD BEPS接軌。現行的法令整合了過往法規中呈現的許多理念及目前稅務機關在轉讓定價調查中所遵循的一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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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對台資企業較常面對的議題主要包括:●無形資產使用與交易:強調無形資產之利潤應分配給進行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應用及推廣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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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應了稅務機關歷來強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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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市場進行的推廣活動和建立中國大陸消費者對產品認知度是本地市場行銷無形資產的重要價值貢獻驅動因素。●地域特殊因素:當可比企業與受測企業位於不同經濟環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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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分析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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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選擇合理的轉讓定價確定地域特殊因素對利潤的貢獻。●向境外關聯企業的支付: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勞務交易應當是受益性勞務交易。企業向未執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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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納稅調整。●單一功能企業應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準:企業從事簡單生產業務、簡單分銷或受託研發業務,原則上應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準。企業承擔由於決策失誤、開工不足、研發失敗等原因造成的應由關聯方承擔的風險與損失的,稅務機關可以實施特別納稅調查。中國大陸的轉讓定價規範為企業法令遵循及稅務機關的調查帶來一定的明確性。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在識別查核企業時將採用以風險管理為導向,構建和完善關聯交易利潤水準監控管理指標體系,加強對企業利潤水準的監控。有鑑於近年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轉讓定價查核而產生巨額調整之消息時有所聞,台資企業尤應跳脫傳統的稅務管理思維,重新檢視集團價值鍊配置,確認利潤在經濟活動發生地和價值創造地合理納稅,以降低補稅甚或重複課稅導致經營成本增加之風險。(本文是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海外業務發展中心中國區執行副總經理林嘉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