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男子阿明(化名)約14年前娶大陸女子為妻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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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阿明妻子認為每天看店只得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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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錢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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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離家在外打工並返回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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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向法院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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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妻子未出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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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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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妻子違背同居義務,惡意遺棄阿明,判准離婚,全案可上訴。判決說,阿明主張,他於2004年4月間在大陸地區浙江省與妻子結婚,婚後妻子同年9月4日來台與他同住在台南市,他請妻子幫忙看顧金紙店,並每日給付她500元,妻子嫌錢太少,2005年間離家在外打工,並返回大陸地區,之後雖曾再來台,但未告知他。 阿明認為,妻子自2005年間離家迄今逾13年,拒不返家與他同居,音訊全無,妻子所為是惡意遺棄他於繼續狀態中,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訴請離婚。法官認為,阿明妻子2005年間離家並返回大陸地區後,迄今未再返家,且阿明妻子之後雖曾再來台,也隱瞞未告先生,客觀上已有違背同居義務事實,阿明妻子是惡意遺棄阿明在繼續狀態中,阿明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離婚,即屬正當,依法應予准許。阿明(化名)約14年前娶大陸女子為妻後,他請妻子來台灣幫忙看顧金紙店,但阿明妻子嫌每天看店只得500元,嫌錢太少,13年前離家在外打工並返回大陸,阿明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為,阿明妻子違背同居義務,惡意遺棄阿明,判准離婚,全案可上訴。圖為台南地院外觀。圖/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