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姓少年與年僅14的少女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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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的女友認為少女搶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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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少女並強拍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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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傳給友人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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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判決侯的父母應賠償少女20萬元。
新北市板橋區一名少女父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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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因工作常不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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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四處遊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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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住進張姓女同學家。
張女的侯姓男友(17歲)因此與少女認識,去年8月侯經過少女房間,見她沒穿褲子,一時難忍衝動發生性行為。
張女得知少女與男友發生關係,認為少女住進她家還搶男友,率人毆打少女,強脫衣物、拍下裸照,用手機傳給友人觀看;少女回家後,家人發現她全身是傷,追問後少女才講出過程。
少女母親憤而提告。法官指出,刑事部分之前雖已判決兩人是合意性交,侯姓少年交付保護管束,但因少女未成年,沒有性自主能力,侯應負起賠償責任;至於張女部分,目前另案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