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不服仍申誡 公懲會:未限制他再提再審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不服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而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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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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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懲會18日駁回。翁發聲明指公懲會「未實質深入調查」、「沒有上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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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門又極度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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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當事人如何能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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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會表示,未限制當事人提再審的次數。翁啟惠捲入浩鼎案被迫請辭,士林地檢署依貪汙罪起訴,監察院以翁有8項違失彈劾,後來翁無罪確定。但執掌違法、失職公務員懲戒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我國終審法院,刑事無罪不代表公懲會不能懲戒。 公懲會認為,翁啟惠2012年12月23日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未據實申報以漢通公司代表人鄭秀珍名義擁有的529張浩鼎股票,他的答辯書也坦承「間接持有」,股票在翁移轉給子女之前,不能認定是子女的。翁啟惠在再審庭上主張不實申報財產的行政裁罰已獲監院訴願決定撤銷。但士林地院刑事判決認定,台灣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特助張穗芬負責保管與買賣翁的股票匯款、報稅,文件載明應由翁「繳稅」,證明股票就是翁的。公懲會認為監院訴願決定書不足以動搖原判決。另在「未揭露利益衝突」部分,翁以鄭秀珍名義取得、女兒翁郁琇所有的浩鼎股票有3529張,是浩鼎的大股東,而2014年中研院與浩鼎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的專屬授權契約,依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規定,翁是專屬授權案的創作人,有直接或間接獲利可能。公懲會表示,翁啟惠不服4月3日原審的申誡判決,提再審之訴後,公懲會採公開方式審理,若翁不服再審判決,可以「再」提再審,再審的次數並沒有限制。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得提起再審之訴的情形為: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法界人士指出,翁這次提再審的理由是第一、七、八項,這三點也是最多人提再審的理由。就翁案而言,與第二、三、四、五、六、九項無關,再審之訴已就翁啟惠的主張調查,若翁再堅持相同的理由,公懲會可能會以公懲法第68條裁定駁回;要開啟再審,必須檢視是否合法、有無理由。翁啟惠。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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