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鹿野前鄉長違法出租土地判12年

台東縣鹿野鄉前鄉長張芳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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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因涉嫌違法將土地出租砂石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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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收取15萬元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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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台東縣調查站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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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檢察官求處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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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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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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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遭花蓮高分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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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12年有期徒刑定讞。張芳蓮怨:「司法只為高官護航脫罪」。
「為沒拿的15萬被判12年,太重了」前鹿野鄉長張芳連強調自己的清白表示,自己根本沒收賄款,只是選民服務並解決鄉產被佔用的問題,加上沒有明確的證據,竟然就被法官判12年,相較林益世那些大官,收賄證據明確,法官還幫忙解套、判無罪,對中華民國的法律已經完全絕望。
判決書表示,張芳連於91年3月1日至95年3月1日擔任鹿野鄉長,92年間「鹿原砂石場」的負責人陳榮輝,看中一塊鄉有土地,權當砂石碎解洗選場,到鹿野鄉公所申請承租,承辦人員辦理出租手續時,發現該土地早已被劃為垃圾場預定地,無法變更為礦業用地,因此在簽給鄉長的公文當中,具體寫下意見「於法不符,建請不同意」,但張芳連卻力排眾議,同意以租金4萬1148元的代價,出租給砂石場9年。
在鹿野公所與砂石業者完成簽約後,砂石場負責人陳榮輝及林秋菊夫婦先後交付15萬元賄款給張芳連,經調查局台東縣調查站移送台東地檢署,偵辦期間,張芳連對犯行矢口否認,檢察官認為沒有悔意,具體求刑15年,行賄陳榮輝、林秋菊兩人,則求處3年6個月。
案經一、二審皆被法官判處有罪,張芳蓮等3人不服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日前更二審判處張芳連有期徒刑12年,禠奪公權10年,所得賄款15萬元追繳沒收;陳榮輝處有期徒刑9個月,林秋菊處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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