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婦人到餐廳用餐摔倒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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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控告業者業務過失重傷害;檢方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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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聲請交付審判。法官認餐廳設計符合建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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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有證據證明意外與燈光昏暗及未設警語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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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聲請。
64歲劉姓婦人去年7月2日到新北市永和區一家茶飲餐廳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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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餐廳用餐區與走道有約13公分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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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婦用餐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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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踩空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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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頭部外傷及右側腦膜出血,因而癱瘓。
劉婦家人認為餐廳設計有瑕疵,不僅燈光昏暗,也沒警告標誌提醒客人要注意用餐區與走道有高低差,才造成意外;控告業務過失重傷害罪,求償1千萬元。
檢方認為,劉婦曾多次與家人到餐廳用餐,應知道餐廳用餐區地板有加高,比走道高約13公分;且沒有證據證明意外與餐廳燈光昏暗及未設警告標誌有關,無法以客人偶然跌倒而認定業者有刑責,處分不起訴。劉婦家屬轉向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