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川普(中)四日到拉斯維加斯警局和警方討論一日的槍擊血案。 路透 分享 facebook 美國不是伊斯蘭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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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男性或女性都有露出肩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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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對一個很喜歡曬太陽的民族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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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是天賦人權。不過本文所說的露出肩膀(bare arms)是攜帶武器(bear arms)的同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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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要討論的是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所謂的「紀律嚴明之民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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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每一自由州之治安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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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得侵害人民攜帶武器之權利。」在拉斯維拉斯的槍擊悲劇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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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新聞媒體報導的焦點都集中在這位造成五十九死、五百多人受傷的瘋狂殺手之犯罪動機,以及其犯案的過程。他是否與恐怖組織有關連?有沒有任何的政治意識形態?是否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槍械及彈藥是如何進入到他的旅館套房?他如何選擇狙擊手最有利的制高點,看準音樂會場地群眾無處可逃,以遂行其瘋狂的掃射?最後,在每一次發生大型槍擊事件後,美國的輿論及媒體都會對美國社會的槍枝氾濫有所譴責,希望能夠更嚴格的管制,不但對購槍者的背景有更詳盡的調查,也要求對攻擊性武器或是火力過於強大的軍事武器,甚至是彈藥倉有所限制。在這些悲劇過後,國會未能打鐵趁熱、立即有所作為後,槍枝管制就逐漸遭到淡忘。槍枝管制法律遲遲未能加強,不僅和美國步槍協會這個遊說團體對國會議員競選連任的強大影響力有關,但更重要的是美國擁槍信念的文化傳統。在傑佛遜起草的獨立宣言中明白揭櫫以下觀點:「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美國人自建國初始,就對政府非常不信任,除了在憲法上採取三權分立的制衡設計,也認為唯有人民擁有武器才能防止政府濫權。這也是為何在立憲後隨即通過、俗稱「人權法案」的憲法前十條增修條文中,明列人民擁有攜帶武器的權利。一些美國憲法學者認為人權法案的各項權利,事實上是有優先順序的,增修條文中的第一條指出「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若將其簡化,就是美國人享有宗教、言論、出版、集會及請願自由。基於此,川普政府最近允許一些宗教機構在提供員工健保時,可以因信仰的緣故,不包括避孕措施的支付,因為宗教自由是美國的第一自由。同樣的邏輯也可運用到這次音樂會的「恐怖攻擊」上,鄉村歌手的表演絕對是言論自由的一種形式,人們齊聚一堂聆聽鄉村歌曲則是集會的自由。然而,這類活動若是因美國槍枝氾濫而受到妥協,豈不代表擁有槍枝的權利,在位階上高於這兩項自由權利?若真如此,制憲者為何不將此權利放在增修條文的第一條?絕大部分的美國人都相信人民擁有槍枝的權利,但也都相信某種程度的管制有其必要。維護擁槍權利者則認為任何的管制,都是政府想要剝奪這項權利的第一步,因此也立場堅定。個人在美國讀書教書近廿年,曾待過南部、中西部,及西部較為保守的州,深知擁槍文化在美國的根深蒂固,但也認為這項權利如同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一樣,也應當受到一些約束。美國人毫無疑問的有露出肩膀的權利,但在擁有武器方面,還是該有一些管制。(作者為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美歐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