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結婚生子的張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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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前與林姓單親媽媽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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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張男車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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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以張男長期罹癌都是她花錢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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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訟要求張男的4名子女要給她259萬多元;張家4名子女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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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張男拋妻棄子,未盡父親之責,法官認為張家子女有理,判決林女敗訴。本案仍可上訴。法官調查,張男在民國54年間結婚後生下4名子女,30多年前認識林姓單親媽媽後離家同居;張妻獨自扶養4名子女,民國93年11月間她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去年6月1日晚上,張男騎機車載林女外出,與1輛自用小客車碰撞,張男受傷送醫不治。 林女說,從民國92年6月開始,張男罹癌後沒有謀生能力,都是她在賺錢照顧他,到張男去世共16年,她替張男的子女「代墊」生活費、保健及醫療費種種開銷,共259萬7千多元,張男4名子女應清償這筆代扶養費。張男的大女兒向法官說,她念國中時,林女就介入她父母的婚姻,張父30多歲時就拋妻棄子,離家與林女同居;她聽媽媽說,張男在員林市名下有多筆財產,曾賣1棟房屋,不但足以支付自己所需,也能供應林女及她的小孩生活。反觀,張男離家後,對她媽媽和4名小孩都不聞不問,從未提供生活費和教育費,林女的主張根本沒道理,她們拒絕給付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