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學生及民間團體不滿大陸選秀節目「中國新歌聲」在校園內田徑場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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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場抗議且引發流血衝突事件。 聯合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日前台大校園「中國新歌聲」活動起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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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任何暴力皆無法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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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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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聲就是統戰?法律關係為何?校內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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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試以歷史故事與法律實務論之。李斯《諫逐客書》提到:聲色犬馬之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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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是出於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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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皇上無害,六國投奔秦國的人才, 是我國富民強的基礎,更無傷於秦國,不該驅逐。 當年六國策士何其多,若幾個靡靡之音就能「統戰」秦國,那歷史豈不改寫?或以台大校方認定未簽署同意書給主辦單位,所以契約不成立云云;但租賃契約乃不要式契約,依民法根本不以書面為必要,況且尚有「意思實現」規定,只要默許動作,即可成立契約。若說校方渾然不知,不僅自欺欺人,恐自陷矛盾。又有以操場受損為由,學生要抗議,民法有「債之相對性原則」。簡言之,契約當事人為:校方與承辦單位互相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他人無從置喙,學生亦然。筆者承辦實務案件,即使房屋登記人代替房屋買受,就房屋瑕疵提告出賣人,尚且會因前開原則,不得越俎代庖,而受敗訴判決,今校方與廠商契約履行與嗣後損害賠償,學生管得著嗎?再查,依國民體育法,大專院校可自訂開放時間、對象、使用方式,於不影響學校教學與生活管理,可以開放並收費。是以,除非學生能舉證:「全台大校園只有這麼一個地方可以運動,且所有體育教學與代表隊都因此停擺」,不然校方何來違法之處?已故東吳大學校長章孝慈,談到法律系城區部狹小,曾自我解嘲:「不小心跌倒,就會跌出校外。」新生們哄堂大笑,但他接著說:「大學之大,在包容性之大」,美哉斯言!台大曾有傅斯年、殷海光、姚從吾等大師,難道身為人中龍鳳的台大人們,不該好好想想,大學之大,其真諦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