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堵境外勢力對我進行間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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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境外攻擊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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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已擬定「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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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度將情報監聽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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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與犯罪監聽脫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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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定在立法院本會期進行攻防。目前草案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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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境內未設有戶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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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安局長核准情報通訊監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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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因監聽境外勢力延伸監聽至在國內設有戶籍者,或進行內部監察者,則仍須向高等法院專責法官申請監聽票,前者案件結束後不通知,後者案畢後不管起訴與否,都須通知。但草案目前並未規範網路通訊監察的範圍。
「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目前正由行政院審議,但據了解,內容規定實施情報通訊監察作業流程,基本上與現行國安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7條規定相同,並授權由國安局自訂行政管理規定。
由於國安局過去曾以情報監聽管道,率爾以「勾結境外勢力」為由,監聽退役將領與媒體記者對話,而與「境外勢力」無關的媒體記者、國安局副局長黃西田與上校吳兆漢等人,也曾被以內部監察為由遭到監聽,草案內容引發高度關注,國安局至今將草案內容列為「密」等,國安官員說,此案送到立法院就會解密。
據了解,情報監聽主要由國安局長核定通訊監察通知書,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監聽敵對或境外勢力,須將監聽需求呈報國安局第5處,經過數道關卡把關,由國安局長核准監聽票,目前約有30到40案情報監聽正在執行;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民國96年12月11日修正頒布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由國安局核發針對境內設有戶籍者的情報通訊監察書,計達250餘件。
國安局說明,這項法案制定主要目的,是為防堵境外勢力對中華民國的間諜活動,防處境外攻擊或威脅;草案制定目的不是擴權,是基於因應間諜活動及機先防處境外威脅所需,並參考外國立法案例所設的「最小必要手段」。
國安官員說,這項草案歷經學者公聽會研議後所擬定,先前因美爆發史諾登案掀開的監聽疑雲,因敏感而暫緩推動,但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上會期作成決議,要求將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希望將情報監聽與犯罪監聽脫勾。
官員說,草案內容對通訊監察書的核發與現行依據通保法第7條實施流程相同,境外無戶籍與境內有戶籍者,監聽票核發分由國安局長與高院專責法官把關;而通保法修法時,立法院不僅要求須以同步監聽不得預錄方式監聽,也否決以側錄方式對LINE等社群程式進行錄製與事後解碼,目前的草案版本沒有規範網路監察部分,監聽目標仍是傳統的有線、無線電話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