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濫用業務費… 北農非公營 貪汙罪辦不到

北農總經理吳音寧(左)上任後爭議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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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更接連爆出用公款買殘貨送家鄉、送洋酒綁樁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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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遭檢調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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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長柯文哲(右)更要求政風處等前往北農突襲查帳。記者鄭超文/攝影 分享 facebook 台北農產運銷公司總經理吳音寧被懷疑濫用業務費、甚至買洋酒餽贈政黨之疑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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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雖嚴正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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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北市府仍派政風人員至北農公司進行相關帳目的查詢。關於是否有浮濫使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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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待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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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算查此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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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貪汙罪,卻有很大的問題存在。根據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者,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相當重。惟要成立此罪名的前提,卻是行為人必須是刑法上定義的公務員。而自二○○六年七月一日以後,我國刑法上公務員的範疇大幅度限縮,即必須依法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才屬之。 依此而論,於公營事業、公立醫院、公立學校等服務的人員,只有是依法從事公務且因此具有法定職權,如辦理對外採購,才具有刑法公務員的身分,除此之外,就非屬貪汙罪所能處罰的對象。就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來說,雖有來自農委會與北市府的股份,但兩者總和為百分之四十六左右,官股並未過半,非屬公營事業,而是民營公司。所以台北農產運銷公司底下的成員,包括總經理在內,就不可能是刑法公務員。故就算查有總經理浮濫使用業務費之事實,也不適用貪汙治罪條例,頂多為刑法的背信罪。而刑法第三四二條第一項的背信罪,法定刑上限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之於貪汙治罪條例之罪,動輒五年有期徒刑起跳,顯然輕得許多。又依據此條文之規定,須意圖為私人不法所有,為人處理事務致違背職務,且因此損害他人財產或利益者,才足以該當背信罪。故就總經理的業務費,為了讓其有彈性,公司往往不會明確規範其使用範圍與目的,也不會要求詳細記載運用於何種事務或對象,就很難從事後查清是否有濫用之情形。即便查有浮濫使用之事,除非能證明費用流入私人口袋,致涉及詐欺罪,否則,要說是違背職務,致觸犯背信罪,實也有極高的難度。此外,在台北農產運銷公司不屬公營事業的情況下,能為內部監督者,就只有監察人,北市府派政風人員進行稽查,顯也有適法性之問題。凡此種種,不得不讓人思考,於未來,對於官股雖未達五成,卻已接近的公司,是否亦該納入貪汙防制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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