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控從去年7月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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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發生牙材商鼎興、三寶建設相關放款爭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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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金融市場的軒然大波。目前這些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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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會查個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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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全案的放貸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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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看出金融監理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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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金融市場,主管機關應亡羊補牢,修改不合時宜的監理法令。首先,有評論認為永豐金爭議案是因為家族控股所致,隱含的意思是家族控股的金融機構比較會出問題,此點是值得商榷的。台灣的金融機構不是政府成立,就是有財團家族創建,雖然政府控股的金融機構可以民管化,家族控制控股的金融機構可以股權分散,然而當家族願意持有較高的持股,其家族財富與金融機構的價值有高度連結,經營效益不會比股權分散的金融機構差。另一方面,過去也有公營或泛公股金融機構曾發生因政治壓力、個人操守問題的違規放款與投資弊案,因此,永豐金案的關鍵不在於家族控股,而在金融監理與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問題。其次,有評論認為上述放款爭議案是永豐銀行董事隱匿關係人的申報,以致對授信案給予無擔保放款,此有討論空間。台灣銀行法要求銀行的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稱為負責人)必須申報關係人,其範圍包括:血親三親等、姻親二親等以內之人,以及他(她)們為負責人或大股東的企業或機構。而上述關係人向銀行借款,必須經董事會重度決議,並有十足擔保。此種申報制度在全世界算是相當嚴格,很少國家有如此大範圍的申報;同時,現今社會的家族關係更複雜,而家族成員也可能有紛爭,因此有時候是關係人未提供,而非銀行內部人不申報。主管機關目前在思考要以法規課責於銀行內部人之關係人申報,然而一旦修法則會擴及所有銀行負責人,因此我們呼籲主管機關考慮上述時代轉變產生的限制,更嚴格一定有助於防弊嗎?雖然永豐銀的董事有關係人申報不完全,而致使相關授信案未有擔保品或擔保品不足,但我們要反問的是這些有問題授信案的審查程序是否健全?以牙材商鼎興案,永豐銀行無擔保台幣4億元之授信案是否適當?因此,除了關係人建檔的問題外,銀行的授信品質實在很有問題。再者,有關金控或銀行旗下海外租賃公司的管理也有加強的空間。海外租賃公司與銀行類似,提供授信,但受到的監理程度較低,其重大授信也不必送金控或銀行審議。以三寶建設相關超貸案,永豐金從屬公司Grand Capital 提供1.35億美元(台幣約41.3億元)授信,而根據報載相關授信程序也有問題;其實此家海外租賃公司,也涉及十幾年前博達公司的授信案。因此,我們建議主管機關的檢查應將金控或銀行旗下租賃公司納入,而且重大授信案要定期呈報金控或銀行董事會。另外,海外授信案之擔保品管理也應有所規範。這次三寶建設授信案之擔保品,並非資金投資的上海1788大樓,而是此大樓之控股公司的股權。一旦此棟上海大樓出售有問題或資金無法匯出大陸,則此授信案就會有違約的可能。近來,本國銀行為了提高放款利率,紛紛參加國際聯貸案,我們呼籲銀行董事會要審慎評估以海外控股公司股權作為擔保品的合適性,同時主管機關金融檢查也要納入。最後,政府應思考健全台灣的公益檢舉人制度(吹哨者保護法規),納入金融機構與上市櫃公司。這次永豐金案,有內部人向主管機關舉報,但報載疑有洩漏檢舉人身分之情事;而且根據報導,檢舉人也曾經想向永豐金獨立董事面訴,但卻無法全部如願。由於相當多弊案,並非董事會或主管機關發現,而是內部人檢舉,因此必須有相關保護法規;而獨立董事在面對相關檢舉也應該積極面對。金管會會應藉此案強化金融監理法令,彌補可能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