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又曾條款」三讀 股東掏空公司要清償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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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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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除需繳清自己股份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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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來掏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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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公司難以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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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應負清償責任。
提案修法的台聯立委許忠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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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修法被稱為「王又曾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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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霸總裁王又曾透過中華商銀掏空力霸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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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潛逃美國,讓債權人求償無門,這次修法「就是要預防王又曾這種人」。
許忠信表示,現行公司法中,一個人沒有資本,就可成立公司,導致許多人成立空殼公司掏空銀行,債權人卻只能以刑事詐欺、背信罪加以追究。
現在修法加入英美公司法制的「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授權法院裁量,揪出濫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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