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切除脾臟 肇事者判刑「兩樣情」

脾臟重不重要?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兩件因意外切除脾臟的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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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官不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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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一被判重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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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普通傷害罪;兩案皆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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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案無望。同一法院見解卻大不同。
李姓女子前年十一月在宜蘭市酒駕撞傷吳姓女騎士。吳女腹部鈍傷併脾臟撕裂、內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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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醫切除脾臟。
宜蘭地方法院認為吳女切除脾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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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刑法「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的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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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重傷害罪判李女五月徒刑。吳女提上訴。
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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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害」是指切除器官後其機能沒有臟器可代替,或完全喪失功能。脾臟摘除後功能可由其他淋巴組織替代,紅血球、血小板雖可能過多,但可用藥物控制;改依過失普通傷害罪減刑判二月徒刑,判賠十二萬元,緩刑二年。
沒多久,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另一名李姓怪手司機傷害案。李前年五月因吊掛混凝土塊不慎撞擊H型鋼,造成站在鋼梁上的林摔落地面,脾臟、胰臟撕裂傷,手術切除脾臟。
桃園地方法院依普通傷害罪判處李三月徒刑。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依過失重傷害罪改判四個月徒刑。
合議庭認為,依西醫觀點,脾臟切除後雖可用藥物控制血紅球和血小板的數目,但會降低免疫能力,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影響;從中醫觀點,人體器官都有特定功能,用以維持身體機能的正常運作,缺一不可;器官切除後不可復得,當然屬重傷害。
一位資深檢察官認為,同樣犯行、判刑不一,是法官引用不同的醫學見解所致。他認為,最高法院應向醫學界求助,儘速釐清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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