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女學生夜間搭乘同學的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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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雲林縣古坑鄉台3線北上257.1公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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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機車擦撞路旁電桿後撞路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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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重傷送醫搶救兩周仍不治。死者父母質疑該路段無路燈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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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路肩鋪設柏油處與路旁落差逾5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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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未設置護欄或任何安全警告標誌或反光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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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機車騎士不明路況而摔車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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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五區養工處道路設置不當、雲林縣古坑鄉公所路燈管理不當,聲請國家賠償。一審死者家屬敗訴、不服上訴,不過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無法接受死者家屬質疑內容,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日前開言詞辯論庭時,第五區養工處代表抗辯指出,依交通法規機車應依標誌或標線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肇事路段整段均設置15公分寬白色路面邊線,如遵守交通規則行駛於路面邊線內車道,即不會發生本件事故,事故是因駕駛人不當駕駛,並非因高低落差失控所致雲林縣古坑鄉公所則以行車紀錄器影像,僅能證明事故後路燈不亮,無法證明路燈於事故前是否已故障;而肇事機車如有依規定開啟頭燈及路線行駛,並無導致發生行車撞擊路燈電線桿可能 。縱使路燈故障,機車車頭燈可照射相當距離,並不影響行車安全視線,車禍與路燈是否故障無因果關係。台南高分院認為,雖國外文獻有路面與路肩高低落差易肇事相關研究,但因國內無相關規範,無法據以證明本次車禍是因路面與路旁高低落差太大造成,且一般駕駛人如遵守交通安全規則,通常直線車道不會發生駕車直接撞擊路燈電線桿或路樹交通事故。合議庭指出,此路段車輛往來頻繁,卻未發生與本件車禍同樣交通事故,對照與本案死者同學共騎乘5部機車,被害人是同行車隊中最後一部,而前4部機車行經肇事地點,均未發生有何與路樹或路燈擦撞情形,車禍發生時天候晴、夜間無照明,但直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物、視距良好,道路並有整段設置白色實心路面邊線,夜間燈光照射時有反光,足以明確辨識路面邊線等情,正常行駛不致發生車禍,難以認定本件車禍是因道路設置不當。5部機車夜遊台3線,最後一部失控撞車女學生不治,家屬聲請國賠二審敗訴。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