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巿康姓老先生去年夏天在自宅與隔鄰房屋間的水溝蓋上插置鐵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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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繩固定棚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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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過後疏未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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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絆傷鄰居;他辯稱不會妨害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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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認為他確實疏未盡到防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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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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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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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歲的康老先生去年7、8月間為防範颱風吹壞自宅搭設的棚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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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宅與隔鄰間的水溝蓋上,插置1支鐵勾;鐵勾一端固定在水溝蓋上,另一端綁上繩索,拉住棚架,以抗強風。
颱風過後,康老先生疏未拆除鐵勾,也未設置安全防護措施或警告標示,防止他人行經水溝蓋處時遭勾絆,使得潘姓鄰居去年10 月4日下午4時多在屋前搬運雜物時,不慎絆到鐵勾,失去重心跌倒,扭傷左腳踝。
康老先生否認妨害鄰居通行,檢察官勘驗發現,鐵勾設置在兩屋臨界處,緊接潘家大門進出斜坡及階梯,略高於潘家門前台階,且材質堅硬,外型有稜有角,又與水溝蓋顏色無明顯區別,一般人應可預見設置鐵勾足致他人受傷,被告既在他人門前必經之處設置異物,自應負防護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