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雙碩士高學歷林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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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繳數萬元入會婚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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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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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娘作為不夠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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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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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婚友社退回所有花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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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承審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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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友社已盡力排約,未違反義務,判敗訴。
40餘歲林男參加婚友社活動,設定異性理想條件為大學或碩士學歷,年紀最好小他10歲以上,婚友社自99年2月起陸續為他排約。但林說,婚友社在入會後前7個月服務還算積極,之後都常要他催促才排約,所排約對象也不符他所提條件,因此要求賠償交通費等費用。
婚友社表示,從民國99年2月至101年3月期間,紅娘為林男排約38次,沒有不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