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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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佳節即將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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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不論是購置禮盒送給往來客戶及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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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舉辦旅遊行程招待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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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注意申報營業稅時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申報營所稅時更要注意列報欄位屬於「交際費」或「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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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別讓受招待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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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徒增所得申報問題。官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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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常在中秋節、春節等節慶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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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請或餽贈禮品給往來客戶或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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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餐費及禮品支出,相關進項憑證(如發票)性質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也是就不能抵減當期應納營業稅。 若是拿原本就要出貨的商品,轉而贈送客戶或員工作為中秋禮盒,也要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官員指出,若有公司以旅遊行程招待客戶,只要業者與客戶間沒有約定任何條件,純粹招待經銷商或客戶的旅遊支出,可以按「交際費」列報,只是應注意年度交際費總額上限。然而業者若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必須達到一定進銷貨數量或金額,作為招待旅遊的條件,官員強調,這筆費用的性質就類似獎勵金或促銷費用,要按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為「其他費用」,不只業者本身要列報,還要依法填發免扣繳憑單給客戶,客戶也因此要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入當年度營所稅或綜所稅總額。官員表示,即便會影響客戶的所得申報,業者給出回饋只要設有資格條件,就應列報為其他收入並辦理扣繳,不能隨意轉列交際費申報,若國稅局於查核過程中發現合約、文件中記載相關條件,可能反而會影響雙方當年度申報。中秋贈禮、招待旅遊稅務問題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