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姓男子和莊姓婦人開房間被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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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為自己是「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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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一百廿萬元與對方林姓丈夫和解;游事後發現莊婦與林的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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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向林索討一百廿萬元。一審法院判決林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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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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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錢不是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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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免還確定。
四十多歲林姓男子與第一任妻子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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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莊姓婦人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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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打拚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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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宜蘭經營多家檳榔店,二○○六年四月十日登記結婚。後來莊姓婦人移情別戀,前年六月二日和游姓男子在汽車旅館約會,遭林請的徵信社抓姦在床。
游寫下「抓姦在床,證據確鑿,游○○坦承犯行」等內容的協議書,賠林一百廿萬元和解,雙方講好保密婚外情,否則需賠對方兩百萬元違約金。
莊姓婦人拒絕回丈夫身邊,打官司主張她和林姓男子寫結婚證書時,沒有舉行公開儀式,不符合結婚法定要件,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院查出兩人結婚時,民法規定結婚要件仍需公開儀式,但兩人簽結婚證書時,只請證婚人和介紹人在檳榔店用餐、聊天小酌,席間沒客人來買檳榔或出入,法官據此認定兩人結婚沒有公開儀式,判決婚姻無效確定。
游姓男子得知後,主張莊姓婦人和林姓男子沒有結婚,他沒義務給付林精神賠償金;他誤認林是莊婦的配偶才給錢,提告請求林返還一百廿萬元。
林姓男子辯稱,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是約定互相讓步而簽立和解契約;契約沒有撤銷前,他基於和解契約受領這筆錢,不是收下不當得利。
高院審理認為,返還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游在沒有被詐欺的情況下簽和解契約、有法律上的原因,判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