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 (2371)有關出售子公司大同越南廠100%股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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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公告重大訊息未完整揭露與大陸買家簽訂合約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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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交易開罰5萬元;大同股東今(28)日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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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告資訊不應少於大陸公告資訊;台灣股東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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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少於大陸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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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金管會應依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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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大同應儘早補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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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讓台灣股東資訊落後一大截。大同股東指出,
超渡冤親債主
,大同在去年12月27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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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以美金2,080萬元,新台幣6.41億元,出售大同越南 (大同越南廠)100%股權,預計稅後處分利益約4.05億元,交易對象為美家投資(香港)有限公司。 大同股東說,該香港公司去年10月24日成立,迄公告交易日僅設立2個月,且股本僅港幣1萬元;美家投資(香港)的唯一股東是中國大陸浙江恆林椅業,浙江恆林椅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僅1年,代號為603661。大同股東表示,早在去年11月27日浙江恆林椅業就已經公告投資越南;但12月27日大同公告沒有揭露該項交易合約重要條件內容及可能不確定性風險;此外,對大同越南公司原始投資金額達9.33億元,並有5.26億元應收帳款債權仍在辦理轉增資程序,合計實際投入14.59億元,賣出價格6.41億元,明明大虧卻公告「預計稅後處分利益約4億餘元」,故意利用會計原則誤導投資人。大同股東指出,大同的重大訊息處分價格僅公告「買賣雙方議定,且我方以獨立評價機構出具之股權鑑價報告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價格合理性意見書為參考依據,董事會為決策單位」。大同股東質疑,為何大同未向全體股東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交易價格及條件的決定是否有什麼隱情?大同三位獨立董事有切實忠於職務,完全瞭解大同越南廠這項交易詳情及不確定的風險嗎?實在應該出來對股東交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