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超車擦撞大客車死亡 司機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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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經屏東縣南州鄉三民路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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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曾姓女學生從右方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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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撞到另一位走在路旁女學生手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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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車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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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因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怕煞車不及導致翻車,致右前輪處輾過曾女,向前滑行,造成曾女當場死亡,屏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法官經審理後,雖同情死者還是學生,青春年華就因車禍喪生,致家屬天倫夢碎,惟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日前判決莊姓司機無罪。屏東縣警局交通隊長魏坤男說,以往民眾認為大車撞小車,大車一定輸面大,小車撞機車或行人,小車輸面大,這起案件,顛倒一般民眾對車禍事故的認知,除絕對路權外,法官也採用猝不及反應觀念。檢方說,莊姓男子受僱一交通有限公司擔任大客車司機,載運學校學生上下學,民國103年12月31下午,駕車載南州一所學校學生放學時,沿南州鄉三民路速限為50公里的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復興路口前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應注意汽車行駛時不得超速,應注意兩車並行間隔。導致車禍發生,曾女死亡,依業務過失罪起訴。法官開庭,傳訊相關證人等到庭,認為導致曾女死亡,係莊未於撞擊後緊急煞停車輛,而在緩煞過程中遭車底拖行導致,或係是遭大客車右前車頭撞擊後捲入車底瞬即受車輪碾壓或車底擠壓造成,難以確認。莊男則說,當時車速約50公里,未超速,車上學生也無法確認當時時速有60公里;另有學生說,曾女原本騎在大客車後面,後來應該是想超車,就切到大客車右側,想從大客車及行走的女同學夾縫超車過去,但是夾縫很窄,機車行駛在白線右側,撞到走路女學生手臂後重心不穩,才偏過去碰到大客車右前車頭後倒地。因此難認定莊未保持與被害人騎乘機車並行間隔過失。法官說,莊緩煞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有無因果,無法以檢察官所舉證據加以證明,基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為有利於莊的認定。莊姓大客車司機駕駛大客車和曾姓女學生機車發生車禍。記者陳崑福/翻攝 分享 facebook 曾姓女學生騎乘機車。記者陳崑福/翻攝 分享 facebook 警方在車禍現場採證。記者陳崑福/翻攝 分享 facebook 莊姓大客車司機駕駛大客車車頭有小刮痕。記者陳崑福/翻攝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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